患病孕妇处理生育问题的方法
孕期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需要大量的热量、维生素、蛋白质,肝糖元代谢增强,肝负担加重,故孕妇易患肝炎。急性肝炎如果发生在妊娠早期,可加重妊娠反应,或将肝炎的胃肠道症状误认为是妊娠反应而延误病情。
发生于妊娠晚期时,妊高症的发病率高于非肝炎期,可达30%。妊高症可引起子宫胎盘严重缺血或肝炎病毒形成免疫复合物,激活凝血系统,导致拨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同时肝炎时期凝血因子合成功能减退,分娩时易发生产后出血。因此肝炎孕妇的死亡率比非孕时高,尤其是重症肝炎时对母婴威胁更大。对胎儿来讲,妊娠早期患病毒性肝炎时,胎儿的畸形率增高2倍,主要为染色体畸变引起。妊娠患肝炎时,早产的发生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明显增高。但不同类型的肝炎病毒可经不同的途径传播,而且对胎儿的影响也不同。甲型肝炎主要经粪-口途径传播,不会通过胎盘或其它途径传播给胎儿。甲型肝炎病毒感染后可获得终身免疫,如无爆发型症状,胎儿的生长一般不会受影响。
乙型肝炎在世界范围内流行,我国是高发区。现已确认,母亲患急性、慢性乙型肝炎或为无症状的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可通过胎盘传递给婴儿;同时通过分娩时接触母血或羊水,产后接触母亲唾液,及喂养时通过乳汁,因都可受到病毒的感染。患病毒型肝炎的妇女原则上不宜妊娠。一般来讲,急性肝炎最好不要妊娠,否则会使肝炎病情加重,甚至肝昏迷而危及母儿的生命。慢性肝炎患
一般早期妊娠(孕期<12周)时,如果合并乙型肝炎应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合并甲型肝炎时,由于甲型肝炎病程短,处理及时,预后好,所以不一定终止妊娠。如果合并重症肝炎则应积极治疗肝炎,待病情稳定后再施行人流手术。
中、晚期妊娠(孕>12周),一般不主张终止妊娠,因为终止妊娠的手术和药物都会增加肝脏负担,进一步加重肝炎的病情,因此中晚期妊娠时,如合并肝炎,应积极护肝治疗;而重症肝炎病情难以控制,甚至危及孕妇的生命时,如果胎儿未成熟,可考虑终止妊娠,若胎龄≥37周,可考虑尽早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