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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2)

来自网络 2009-06-24 0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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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立法手段保障学前教育质量

  德国非常重视发展学前教育,改善学前教育的质量,促进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由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学前教育质量指导条例》于1999年开始实施,该指导条例由5个独立的计划组成,针对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童日间托管所、教育活动的场地、机构创办者的工作。每个计划都明确了对教育质量的指导、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价的方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法。

  2004年,德国有关部门制定了《幼儿园教育条例》以及《发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以保障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各州也在不同程度上出台一系列法律条例,用以保证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如勃兰登堡州在德国统一以后,着力于改善幼小衔接的工作,并于1992年开发了一项用于监督学前教育质量的系统。

  另外,德国对学前教育的许多方面设定了标准,并由青少年福利部门监督。这些标准包括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开放时间、入托费用、班级规模、师生比例、室内和户外面积等。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各州又会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地方标准。以幼儿园师生比为例,巴登符腾堡州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13,而勃兰登堡州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16,托儿所的师生比则为1:9。

  从幼儿园教育实践的角度来看,德国联邦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规范教育内容

  德国的幼儿园不像小学,没有限定的活动主题和活动时间,各州都有相应的教育大纲。对3~6岁儿童的发展尤为重要的几个领域包括:身体、思维、情感、社会技能。如勃兰登堡州根据《托幼机构的教育原则》规定,幼儿园的教育领域包括:身体、运动和健康;语言、交流和书写;音乐和创造力;数学和自然科学;社会生活等。在这项原则中,还提供了有关的案例,指导教师如何在特定领域内支持儿童的发展。

  德国非常强调给予儿童充足的空间,使其身心得到舒展。国家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儿童需要有户外运动的机会,并对每日所需的运动时间作出了限定。一些州政府还特别鼓励儿童参加户外课程,而不仅仅是在户外进行自由游戏。

  二、规范教育方法

  2004年各州联合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条例》指出,教育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课程与儿童的生活环境以及兴趣相联系,以主题的方式进行。幼儿园要鼓励儿童自主地、创造性地学习,促进他们开展合作学习,激励儿童不断尝试错误、研究和实验。

  对于幼儿园中教育方法的确定,主要基于儿童的兴趣、需要和所处的情境。因此,教师需要观察儿童,引导儿童的发展,并定期与家长谈话。

  三、规范家庭与幼儿园的关系

  德国非常强调“幼儿园是家长和儿童的社区中心”。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的规定,父母必须参与决定教育机构的重大事务;父母有权选择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幼儿园必须向父母告知其子女的发展情况;教师和其他教养人员要与家长合作,促进儿童的发展。如巴登符腾堡州的地方法律要求,每个幼儿园必须有一个至少由3名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由家长推选产生。家长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决定任何事务前了解所有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综上所述,德国学前教育有着较完备的法规和体制,对学前教育的性质、职责归属、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规定, 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立法对幼儿园实践活动的各个层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得法律有了更强的操作意义。另外,由于德国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使得各州能根据自身的情况,设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规章。从德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实践来看,各项法案的出台与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实际问题密切相关,这使法案呈现出较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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