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的社会支持
[摘要]发展民办幼儿教育是小城镇普及幼儿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表现出明显的弱势特征,需要社会支持。本文从物质、精神、制度以及教育专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社会支持策略。
[关键词]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社会支持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一般走社会化的道路,即依靠社会力量来办幼儿教育。民办幼儿教育由此成为幼儿教育的中坚了J量,在小城镇更是如此。但由于小城镇经济发展及社区环境等方面的制约,民办幼儿教育处在相对弱势地位,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才能更好地发展。本文尝试以社会支持理论为基础,寻求发展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的社会支持策略。
一、社会支持的涵义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会支持。原始社会的协作劳动就是社会支持的开始。进入了阶级社会以后,社会支持循着两条路线进行:一条是存在于民间下层社会中利他主义的支持行为,如按照各种社会关系建立的互助网络;另一条是上层社会对下层社会的功利性支持行动,如社会救济、慈善活动等。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现代社会对社会公平的不断追求,社会支持的力度也随之增大。教育领域中的社会支持,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重要手段之一。如美国于1965年实施的“及早行动计划”(HeadStart)、1968年出台的“再接再厉方案”(FollowThrough)以及我国的“希望工程”等都是较有影响的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学者陈成文先生曾对之下了一个比较简洁、精确的定义,认为它“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社会行为”。团由此定义可知,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社会网络,客体是社会弱者,内容和手段是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本质特征是社会性、选择性和无偿性。
二、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的弱势特征
社会支持的对象是社会弱者。社会弱者是指“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硬件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场地设施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1987年国家教委专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对幼儿园的建筑设施、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设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玩具等教学实施都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然而,小城镇民办幼儿园有许多仍是学店式的,与国家规定标准相去甚远,大多用自家的房屋或租用几间民房就办起了幼儿园,缺乏必要的教学玩具和游戏场所,卫生条件也令人担忧。
(二)师资力量薄弱,教师素质偏低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但小城镇民办幼儿园中的教师大都不符合规定,笔者对六安市的叶集和卅铺两个小镇的调查结果表明:卅铺镇四所民办幼儿园无一名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叶集镇七所民办幼儿园中,除了一所较大的幼儿园有3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外,没有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小城镇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主要是无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她们没有经过相关的培训,也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因此总体素质偏低。
(三)运行成本高,风险大
由于小城镇民办幼儿园招生人数少,设备利用率低,这就增加了运行成本。同时小城镇民办幼儿园均自负盈亏,随时都有因招生不足,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而关闭的危险。
(四)生存环境恶劣,竞争激烈
这一方面来自社会偏见。我国长期存在的国家办教育模式,使人们认为办教育是国家的事,对民办教育的偏见难以根除,因此只要有可能,家长还是愿意将孩子送到公办幼儿园,致使小城镇民办幼儿教育处于十分不利的社会氛围之中。另一方面来自关系不顺,国家对小城镇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不明确,民办幼儿园和公立幼儿园关系不和谐,民办幼儿园之间还存在着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