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设置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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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18:44:54
1、幼儿园必须设在安全区域内,房舍坚固、适用、安全、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影响。
2、幼儿园必须单独设院,院内不得有与幼儿园无关的闲杂人员居住,逗留。
3、幼儿活动室通风干燥,光线充足,人均使用面积达1平方米以上。
4、幼儿寝室每班一间,不准设3层床,两床间距保证80公分以外,且保持通风透光换气。
5、园内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班均一部脚踏琴,录音机等教学设备,室内玩具达人均3件以上。
6、有平整、安全的户外活动场地,幼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户外大型玩具班均2件以上。
7、有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配有幼儿饮水桶,杯子,实行流水洗手,按时消毒。保证一人一巾,一人一杯,一用一消毒。
8、每30人配一小型消毒柜,幼儿活动室寝室每20平方米配一盏紫外线消毒灯。
9、幼儿伙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有防蚊、蝇措施,有冰箱或冰柜,食品储藏室,有防鼠台,食品架。
10、有冲水式厕所,班均4个以上蹲位。
1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园长应具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12、幼儿园工作人员热爱幼儿,品质良好,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和严重明显残疾。
13、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14、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实施教育教学要选用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