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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申诉教师教育不当》的案例分析

来自网络 2009-10-14 1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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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该在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本案例中,教师在一女生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这本是一件小事。教师完全可以采用正面教育的手段提醒学生注意。但教师却将该女生罚站并让她停课找家长,这就激化了矛盾,使小事变成了大事,结果导致学生离家出走拐卖,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离家出走、被人拐卖、家长南下救女、家长与学校发生纠纷、家长申诉、对簿公堂等等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这些都发生了,不仅给家庭、学校、社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带来了麻烦,也影响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一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尽管学生离家出走与教师体罚选为你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毕竟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危害甚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该在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在我国,就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目前,在中小学校仍存在着打骂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不正常现象。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育人者而言,是教师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和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良好的师德所致。

  针对此做如下建议:

  (一)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一切在校园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伤害,大多是因为教师的法律意识缺乏、教育方法不当而引发的。有不少教师仍延续“师道尊严”的思想观念,认为:只要我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学生,我就不应承担后果,现在的学生如不给点颜色便无法管教,当今的教师真不好当等等。那么如何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笔者认为,通过教师继续教育,开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二)教师继续教育应成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最好课堂。

  1、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江泽民同志指出,“终身学习是当今学习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培训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既要不断推陈出新,又要有所发现,在职教师要不断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贴近社会。“十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已开始启动,全国有1100多万名中小学教师,如果各进修院校都能在五年中对本地区的教师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培训内容之一,相信若干年后会有成效。

  2、教育者首先受教育。教育是影响人、造就人和改变人的事业,教师教育也不例外。尽管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并未出台教师继续教育必须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强制性的规定,但作为教育政策法规中的一部分将其作为公共课开设,各进修院校应予以认可,特别对每学年前来进行岗前培训的新任教师尤为重要。在新教师刚刚迈入从教的门坎时就先打个预防针,使他们有一个正确的教师观、学生观,充分认识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这是一名合格教师必备的素质之一。一名新任教师如果在他刚刚从教时,就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在他未来的从教事业中就会避免和减少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使教育者先受教育是今后长期的任务之一,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应该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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