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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应改革管理费

幼教网 2009-10-18 0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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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一直广遭诟病。因为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规模越大,意味着其收取的管理费也将越来越多,一味追求规模的膨胀,而不是将回报持有人作为首要任务。因此,改革公募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的呼声一直很高。

  基金管理费提取方式未见改革,向其持有人收费的改革已先行一步。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意在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

  目前,基金赎回费一般不超过0.5%。《规定》新规则要求,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免收其赎回费,并且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和30日的投资人,分别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由于赎回费率的大幅度提高,基金收取的“投机费”显然能对市场中的某些投机活动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事实上,A股市场投机盛行,不仅仅表现在对上市公司股价的炒作上,也同样表现在对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上。一旦行情来临或突出重大利好,包括机构在内的投资者由于踏空便纷纷欲跻身于基金中,以享受“抬轿”的乐趣,以至于某些基金不得不采取禁止申购的方式来应对。

  基金持有人投机式的申购赎回行为,毫无疑问会影响到基金的整体运作,极端情形下还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对于其他基金持有人来说也难言公平。因此,基金收取“投机费”,对于抑制短期投机行为,引导资金长线投资,显然是大有裨益的。笔者想说的是,对于基金投机者的申购赎回固然要进行规范,对于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提取方式同样需要改革。

  目前基金公司仍然奉行以规模决定管理费的模式,只保证了基金公司的利益,却无法保护处于弱势的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改革管理费提取模式的呼声很高,但是,为什么一直没有动静呢?

  实际上,基金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改革方向早已有了先例,今年9月份正式推出的基金公司“一对多”产品就是最好的证明。已经发行的基金“一对多”产品的管理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管理费部分,约为同类基金管理费率的60%;二是业绩报酬部分,以“一对多”产品净收益的20%为上限。基金“一对多”产品灵活的收费方式,既保证了基金公司的最低收入,又能极大地调动其为持有人服务的积极性,基金公司与持有人真正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可谓“一箭双雕”之举。

  大牛市行情时,基金曾经“拼命骑马”,直至汗流浃背;股指暴跌时,基金却扮演着大肆砸盘的角色。曾经寄希望其能够维护市场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涨时助涨,跌时助跌,一方面放大了整个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将其持有人的利益抛到了一边。如此作为为什么能“旱涝保收”?其提取的管理费为何不能效仿基金“一对多”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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