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义务教育条例 破解“择校热”难题
导读:虽然相关部门规定在先,“小学入学考试”、“小升初”考试等仍屡禁不止。专家认为,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任务。
近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不仅明确了我省实施“素质教育”的相关举措,还就教育均衡、教育投入等热点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记者采访相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介绍,条例共有8章,内容涉及学生与入学保障、学校建设与安全、教学教育与素质教育等。该条例一审时名称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统一审议,最后将其修改为《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并增设“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一章。
儿童年满6周岁必须入学
条例: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禁止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解读:关于孩子的入学年龄问题,家长与学校之间一直存有争议。专家表示,条例中删除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的内容,其规定未超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范畴。此外,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还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中“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的内容。
狠刹小学、初中“择校风”
条例: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解读:虽然相关部门规定在先,“小学入学考试”、“小升初”考试等仍屡禁不止。专家认为,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任务,此举目的在于均衡生源。此外,条例还涉及“学校招生范围、招生人数、新生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等系列举措,这些措施都为破解目前存在的“择校热”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对于违反以上内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小学35人、初中40人以下编班
条例:推进小班教育,逐步实现按照小学三十五人以下、初中四十人以下编班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解读:“一个班五六十个人,坐都坐不下,老师怎么可能把每个孩子都教好呢?”面对一些地方目前存在的名校“班额爆棚”的现象,不少家长如是说。据媒体报道,2006年,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武汉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上限不超过45人,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上限不超过40人。2009年,武汉市教育局出台政策,要求秋季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控制在54人以内。
有关专家表示,法规体现出国家对素质教育的核心要求,并对当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问题,制定出具体措施。虽然条例中的数额限制与现在的实际情况相距甚远,班级数量较多会对师资平衡产生影响。新标准的规定虽然不能马上实现,但随着入学学生数量的减少,这个目标并不遥远。
新增“警校经常性联系制度”
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经常性联系制度,并落实学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规定,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
解读:四川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现象引起热议。为了保护学生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教师应当优先保护学生安全,及时有效组织学生避险。”此外,根据审议意见,条例增加“警校经常性联系制度”、“落实学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规定”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不少学生家长都对此举拍手称快。一位学生家长周女士表示,对近来外地发生的一系列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忧心忡忡,遂请假每天接送儿子上下学,“希望这条措施能落实,也让我们家长放心”。
【条例摘录】
增加学校校舍安全内容
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学校应加强校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不得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
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教学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教学书制度。学校必须选用经审定并列入全省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提倡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
不得强制或变相订购教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统一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学校、教师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不得将学校分重点非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建立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制度。
可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学生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不得以成绩对学生排名
学校应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教学难度,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庆典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