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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教委发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互联网 2015-07-01 1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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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中小学、学区: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2015年3月16日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其中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其中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区中小学校各学段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学校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 制

第五条本区学籍信息实行按学段管理。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第六条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区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区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毕业年级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三甲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登记信息,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须在学籍管理平台中标注“随班就读”。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本区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的操作。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 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考 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学校须通过学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学期注册”完成。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规定对其标注。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

(二)学籍在其他区县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三)学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四)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且学生户籍落户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

(二)学籍在其他区县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同时取得《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

(三)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外籍学生、港籍学生、澳籍学生、台籍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在本区内,同时取得就读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年龄需符合相关年级就读年龄。学生因病或因事办理过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区高中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区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办理。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符合条件申请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本市内转学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

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从境外落户本区且已在本区就读学生,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在境外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转回本区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外籍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区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并发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延长休学期”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进行处理,并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性学籍数据。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五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退学记录,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学年变化自动执行升级操作。留级、跳级须在新学年开学时实行,由学校按照规定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每学年结束时,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核实毕业年级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毕业、结业、肄业的处理。完成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后,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不能修改。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按规定自动生成统一字号。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需要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的,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

对于准予毕业的学生,学校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毕业生名册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二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市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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