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非京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审核办法-昌平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领导为区政府主管区长,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区教委,联席会议由区教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民政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昌平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昌平区职工学校院内(昌平区南口路15—1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和《昌平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昌平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审核申请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四、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5月9日至20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携带“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证明材料不合格的,适龄儿童应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初审合格的,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二)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组成部门职责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审核。
2.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4.暂住证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6.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相关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统一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出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申请人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学校联系适龄儿童就读事项;如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向区教委申请协调到其他镇(街道)的学校就读。
五、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昌平区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或在昌平区自有商品住宅(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且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申请审核时须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昌平区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如无完税凭证应提供《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3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在昌平区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3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注册单位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二)实际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申请人在昌平区稳定居住半年以上,申请审核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人自有商品住宅的,须提供住房城乡建设、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租住房屋的,须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具的房租发票、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所住房屋应适宜居住,能保证适龄儿童的安全。
租住单位公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屋产权证农村民房的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房屋产权证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意见。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非合法建筑和人防空间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租住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转租的军产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
2.如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暂住证审核标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稳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负责联合审核工作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审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牵头负责;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组织业务精干人员负责“五证”审核和复核;要强化责任追究,因审核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政府督查室、区教委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要及时了解反馈群众需求;区维稳办要全程跟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监察局要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