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三)
(四)保障几类不同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要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者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和本地孩子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期间没有择校经历的,在户口进入大连市后可以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初三户口转入时间截止到当年4月底)。
3.留守儿童。各地区要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实行留守儿童动态登记监测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4.人才子女。持有效的《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人员子女,应当视同我市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就读人须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由人事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就读人家长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就读人与家长的关系证明、住房证明等。对大连市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按《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工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全面推行招生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招生政策、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招生结果以及招生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畅通社会和家长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群众解疑释惑,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2.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完善监管和问责机制。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监管和问责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大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