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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红桥区随迁子女幼升小登记公告

红桥区教育局 2016-06-13 16: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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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2017年申请入学(转学)登记公告

  一、申请登记时间

  2017年4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三、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二、申请登记对象

  符合在津入学(转学)条件,并于2017年秋季入学(转学)的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三、申请登记办法

  1.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红桥区教育局院内信访接待室进行登记。

  2.区教育局对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统筹安排在一所公办小学就读,学校于2017年6月下旬电话通知家长到指定小学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四、入学条件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红桥区小学阶段接受义务教育,应在规定时间到红桥区教育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的:需提交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租赁住房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1、如自己开公司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如在单位工作的需提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咨询电话

  红桥区西站小学

  学校咨询电话:27273005

  特别提示:

  1.居住证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全部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务工证明均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本人,居住证持有人要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报名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证持有人负责。

  2.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登记期间提供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安排其随迁子女到公办小学报名。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若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出现变更,新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安排学校就读的依据。

  3.居住证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随迁子女申请登记、入学(转学)工作,超出规定时限原则上将不再予以办理。

  红桥区教育局小教科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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