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及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教育局负责统一实施。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考办”)负责指导、管理与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入学规定
(一)小学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严禁接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二)班额控制
各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入学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的班级学额。
1.经批准进行市级小班化教育实验学校,执行小班化规定的班额标准。原则上小学每班最多不超过32人、不少于26人。
2.其他学校按照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苏政办发〔2015〕45号)规定。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
(三)各学校在新生报名登记时,应认真填写《南京市高淳区2016年新生入学报名花名册》,并及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经区招考办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公布新生名单),确保符合条件新生9月1日全部入学。
(四)城区个别热点公办学校,按计划派定学位后,确有较大空余学额,所在学校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确定的派位计划数进行招生(《高淳区2016年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城区(含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管理工作
1.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加强入学管理工作
城区(含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我区2016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符合教育部、省政府和市教育局文件要求。
城区(含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新调整的施教区范围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2.实行择校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有关规定,今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仍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
按照“谁招生,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择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学校要根据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择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择校生招生办法,对外公示,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将与有关学校签订《入学管理工作责任书》,在入学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将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择校生招生名单》于8月20日前报区招考办审核。
三、施教区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按城区(淳溪街道)、新区(古柏街道)和其他6个镇的区域进行划分。对施教区划分及有关入学工作安排作以下说明:
(一)今年城区、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执行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关于印发<2016年城区、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高政发〔2016〕67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见附件)。
(二)淳溪街道、古柏街道涉及城区、新区和农村,而且城郊结合部、新建住宅小区与部分村庄交集,情况比较复杂,《调整方案》中未能一一涉及的区域施教区由淳溪街道和古柏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由淳溪中心小学和古柏中心小学负责实施,并在两校发布的招生范围中说明。
(三)其他6个镇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相对独立,适龄学生在家庭户籍所在镇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当因上学距离、交通状况等原因,毗邻镇之间有适龄学生选择跨镇入学的,应本着免试就近、自愿选择、学校有能力接收的原则,在区教育局指导下,由毗邻镇政府协商,适当调整毗邻镇学校的招生范围。毗邻镇相关学校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保证所有适龄学生按时入学。各镇施教区范围若有调整,须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和区招考办备案。
四、报名要求
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户口,其户口原则上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产证(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一)小学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21日至22日持户口簿、房产证到相应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
(二)报名截止后,如有特殊情况未报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由招生学校安排补报名,并对外公布补报名时间。
五、关于户籍和住房审定的几种情况说明
(一)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相应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
2.适龄儿童少年随老人(指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区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在老人处落户,持老人的房产证报名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确实都没有自己的住房;二是父母婚后,孩子出生后三人的户口一直都与老人在同一户籍上,且从未迁移过;三是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住在一起。如果父母有住房,即使孩子出生后户口在老人处或一家三口在老人处从未迁移过,也应回到孩子父母房屋所有权证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二)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拆迁户家庭未安置到位或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家庭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
2.拆迁户家庭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在购房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三)《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视为正常入学。
所以,农村家庭已在城区购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但家庭户籍仍在农村,其子女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不能到城区学校入学。
(四)2017年秋季入学的适龄少年儿童及其监护人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范围内的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六、民办学校
(一)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区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公布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收新生。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2016年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比例为2︰8。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全额录取。
(四)区招考办组织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工作,并现场办理民办学校录取审批手续。
(五)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招生工作。民办学校招收新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
七、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八、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中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主要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小学一年级新生无需提供)。
随迁到古柏街道和6个镇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镇施教区学校领取申请表并登记,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随迁到城区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施教区学校领取申请表并登记,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分布、接收能力和施教区范围内入学人数统筹安排。
区教育局将在我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咨询电话:区教育局普教科57338653;区招考办57338626)。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非起始年级中途转学的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学校相应学段有无空余学位情况确定,有则统筹安排入学,没有则原则上不再接收随迁子女中途转学申请。
对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入学。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我区入学。
接收学校要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管理工作。对于中途转出的随迁子女,由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学校做好学籍转出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
九、城区新增小区业主子女入学
目前,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是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施教区范围内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测定划分。
为保证城区新增住宅小区入住的适龄儿童能按时入学,小区开发商在规划建设的同时,要向区教育局提供小区建设详细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交付时间等),以备提前研究、妥善协调、合理安排新增小区入住业主子女入学事宜。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而造成业主子女不能正常入学,其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要求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开发商要按规划要求按时配建到位。如因开发商不能按规划按时配建学校而造成业主子女不能正常入学,其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业主购房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十、照顾对象
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
(一)烈士子女;
(二)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
(三)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四)全国劳模子女。
以上四类照顾对象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五)对高淳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员子女:
1.重大贡献人员限于外来投资者;
2.申报程序:提供家庭户籍、公司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绿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政务办领取并填写《高淳区“绿卡”持有者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表》,经区政务办审核后,在6月15日前报区招考办;(联系电话:区政务办57339110;区招考办57338626)
3.建立会商制度。由区政府牵头,教育局、政务办、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紫金科创特别社区等部门进行会商。
十一、招生宣传
各学校应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招生政策和办法。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加以解释,争取家长的理解。
涉及到有重大政策变化的,要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告知。各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增加透明度,公布招生工作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招生纪律
(一)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要严格按照均衡编班进行平行分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二)建立严格的招生工作督查制度,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将组织对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学校办学水平评估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日程安排
5月21日至22日,小学新生报名。
6月7日至8日,初中新生报名,同时可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6月13日至14日,小学新生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6月26日上午,民办学校和区内热点公办学校电脑派位。
6月27日,开通网络查询电脑派位结果。
8月10日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公布新生名单)。
十四、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南京市高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