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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中关村街道非京籍入学指南

幼教网 2016-06-22 13: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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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关村街道非京籍入学指南

  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依据《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中关村街道公共事业管理科牵头成立中关村街道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工作小组),统筹区教委、公安海淀分局、区房管局、国土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工商海淀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参与,对申请在我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一、审核流程

  1.网上信息注册

  申请人务必于5月9日——5月17日期间,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进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注册后按相关提示填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经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网址:http://www.yjrx.bjedu.cn/

  2.线上初审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初审申请人的在京暂住证、社保证明信息。网上初审结束后,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审核人初审通过后,可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申请人初审未通过的,可自行上网查询原因。

  3.线下联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和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原件及一套复印件,到中关村街镇提出审核申请。

  注: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4.反馈审核结果

  联审工作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二、审核职责

  联审工作小组依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五证”进行联审。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联审工作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一)全家户口簿各街镇统筹审核“全家户口簿”所有材料;公安海淀分局核实户口簿信息,必要时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区卫计委审核与儿童少年相关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在京暂住证公安海淀分局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在京暂住证信息进行线上初审;各街镇现场核实网上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各街镇统筹审核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国土海淀分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与网上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区房管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信息与网签信息的一致性。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区人力社保局线上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社保证明;工商海淀分局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证件;各街镇现场核实网上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由各街镇审核。

  (六)未就读过小学的超龄儿童由各学区先期审核其超龄材料。审核通过后,学区为其录入基本信息,再进行相关后续审核。

  三、审核标准

  01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应提交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应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超龄儿童应提交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填写并提交《2016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02

  (二)在京暂住证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暂住证应由我区公安机关制发。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凡暂住证从外区迁入我区的,迁入日期须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修改无效。

  03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我区购房的,应提交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就近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2.申请人在我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市国土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由村委会开具,并经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均须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4)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的,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我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

  (5)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协调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04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05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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