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台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批
办理条件:
(一)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学生;
(二)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
(三)提供在我市合法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台湾学生及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台湾学生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负责照料就读子女的,除需提交上述(一)—(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①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②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入学证明:经各区政府(包括各新区管委会)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台办)签署意见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续学学生原学历证明: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台湾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在我市居住的房屋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如随同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员工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员工宿舍的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已实现证照共享查询,无需原件,只需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申请者现场递交资料——窗口正式受理
2、网上办理——申请者网上在线申请——网上预受理(办理入口:http://wsbs.sz.gov.cn/shenzhen/uc/login)
台湾学生申请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含各新区社会事务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并自行联系学校,参加申请入读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经学校同意录取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到市、区教育局申请入读资格,再由录取学校办理学籍确认手续。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按照我市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125839
窗口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第64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交通路线:
123路、234路至市民中心站
地铁路线:乘坐龙华线或蛇口线至市民中心地铁站
收费标准:否
主管部门:深圳市教育局
申请受理机关:各区教育局(包括各新区管委会)
办理依据:
《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关于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深台通〔2008〕2号
《关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接收台商随行子女就读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日深圳市教育局深教基字〔199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