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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厅取消《就学联系函》作为入学材料

幼教网 2016-07-19 1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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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取消提供《就学联系函》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近日,有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我省部分地方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存在要求学生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就学联系函》的现象。鉴于此,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国家教委于1992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四条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因此,要求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就学联系函》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妥善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要求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就学联系函》的行为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取消提供《就学联系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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