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3)
(三)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组织学生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各种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四)学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五)经核实确认学校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其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5.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校长、相关负责人追究处理。
6.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八、其他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细则由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38622522、38622798;投诉电话:3862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