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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通州区非京籍五证材料审核实施要求

幼教网 2017-02-24 15: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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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通州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程序

  通州区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通州工商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通州工商分局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国土分局审核。

  3.在京暂住证、全家户口簿由通州公安分局审核。

  4.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二、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社会保险在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缴满12个月。

  2.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相应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相应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且在有效期内。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国土分局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

  2.审核申请人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在通州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在通州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以上情况租住时间起始应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2016年非北京市户籍超龄儿童入学情况表》(此表由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和宣传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审核标准和程序,明确要求,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材料,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不得细化和变更审核标准和程序,确保标准全区一致、全程一致,不得出现不同街道、乡镇之间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不得出现标准前后不一的情况,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责成有关科室、具体人员负责审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添置设备、开辟固定审核办公场所,要做好档案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三)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参与审核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工作进展汇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和协调,如遇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处理。

  四、其他

  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转入通州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和初中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五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时间为5月13日至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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