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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青浦区幼升小招生入学政策全文

幼教网 2017-02-28 1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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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青浦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教委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合理设点布局,充分发挥与均衡配置本区公办教育资源,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2017年本区统一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网址:www.shrxbm.cn),实行新生入学信息登记、网上报名、现场核对等办法,本区将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5.小学招生对象。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6.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2号)精神,2017年本区继续执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青浦区教育局继续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试行)(点击查看)。

  7.随迁子女招生。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市教委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和《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52号)要求,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根据市教委招生文件规定,2017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由随迁子女的父母持上述有效证件,户口簿、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区教育局及各街镇指定地点申请就读,由区教育局及街镇统筹安排入学。

  8.特长生招生。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艺术特色学校招生计划。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相关学校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和艺术教育特色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同时送区教育局审核,按规定流程进行招生。

  9.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本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学校、初等职校)面向全区进行招生。

  10.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11.各街镇可根据市教委、区教育局招生文件精神和各街镇教育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入学安置办法,并报教育局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幼儿园信息核对。2017年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2.“校园开放日”活动。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入学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3.回户籍(居住)地就读。各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告知需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的本市户籍五年级毕业生家长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

  4.小学毕业信息核对。2017年4月1日—10日,将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5.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6.发放入学通知。各校应在完成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7.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和录取学生。

  8.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9.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毕业材料的学生。

  10.推进注册制度。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7学年,本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四、招生安排

  详见2017年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点击查看)

  五、管理机制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方案制定、学区划分等,并会同各街镇管理与协调招生入学工作。各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实施细则,严格按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做好工作,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1.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3.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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