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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浦东新区幼升小招生入学政策全文

幼教网 2017-03-01 16: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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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区招生办,各教育署、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整体规划。各教育署要加强对区域内生源情况的摸底调研,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和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和学校通过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区招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2017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区招办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以及教育局的安排,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到区招办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2016年起,本区已在部分学校(详见相关学校招生告示)建立对口入学新生信息库,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入学新生信息比对,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做法。

  本区将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2017年起,如对口招生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区招办将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

  (二)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招办将按照操作细则作统筹安排。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三)随迁子女招生。区招办、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7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为6月30日。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公办小学报名验证。5月27日—5月28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招办、教育署和学校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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