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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门头沟区非京籍入学材料审核细则

幼教网 2017-05-03 13: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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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符合条件的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的文件精神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门头沟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28日起实施。

  一、组织机构

  建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教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土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本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二、审核对象及内容

  依据相关文件,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持“本人在本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本区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自行联系学校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小幼科协调解决。

  2017年审核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非本市户籍、且需要在本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的“五证”。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审核程序如下: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基本信息填报,网上提交审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则无法参加本区2017年小学入学。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5月16日至31日(工作时间)内携带“五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材料需与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

  (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建委、区国土分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指租房)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到“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中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呈报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四、审核标准

  (一)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在门头沟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最近三个月应连续缴费(2017年2月至4月)。同时应提供半年以上(合同起始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前)合法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保缴费证明显示的缴费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2.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7年4月28日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地址为本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应提供2017年4月28日前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地址为本区。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为本区。

  (二)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或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以上证明证件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签订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前。住所应适宜居住,并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3)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父母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父母双方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教委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门头沟区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门头沟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前。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持有本区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即可。

  2.适龄儿童及其审核申请人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五、工作要求

  (一)区教委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家长宣传审核的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并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审核手续。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联合审核的统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四)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本细则自2017年4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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