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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荔湾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入园政策 2017-10-31 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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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二 【2017】2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招生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质量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分配办法。

  二、组织和管理

  荔湾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在荔湾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下设办公室在荔湾区教育局,具体统筹、组织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工作由荔湾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主招生部分由幼儿园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和办法

  (一)招生对象。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小班新生,招收3周岁(即2013年9月1日及之后,2014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荔湾区户籍及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的非本地户籍的适龄幼儿。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开办托班。

  (二)招生办法。

  按照相关规定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的招生比例,2017年为幼儿园当年招收小班新生学位数的90%。

  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90%面向社会招生的学位,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电脑随机派位。小区业主优先考虑学位的幼儿必须父或母是该小区业主,有该小区的房产证(购房协议),同时适龄幼儿以及父和母具有该小区房产户籍;凡业主为祖辈的,除满足幼儿以及父母具有该小区房产户籍外,该居住地还需为小孩父母在穗的唯一居住地(需由家长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若90%的比例无法满足小区业主优先考虑学位的,则剩余的学位需继续招收符合小区业主优先考虑学位的子女入园直至100%;若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超过招生总名额,则在优先考虑学位的幼儿中通过电脑派位进行招录。

  幼儿园招生学位数,按照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执行。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后的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二是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报主管的教育部门备案。三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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