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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积分入户申请须知

幼教网 2017-11-13 10: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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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积分入户申请须知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明确我市增辟积分入户迁户渠道,并以积分制办法实施。2017年7月12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七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现将我市2017年度积分入户申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五)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

  二、申请条件有关说明

  (一)关于基本申请条件核查和积分计算的时点说明。

  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为当年度申请截止日期(2017年9月30日当日)。

  (二)关于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说明。

  1.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范围。

  经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登记确认的具备合法产权的住宅类房产。

  2.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要求和时限。

  以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计算积分的,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17年9月30日当日),申请人须至少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

  (2)申请人应在当前或曾经拥有(可为已转让、出售等情形)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中,选择一套拥有时间最长,且已满5年的住房用于计算积分。

  3.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权利份额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当前拥有和用于计算积分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视为拥有:

  (1)申请人本人为房产权利人且权利份额≥50%;

  (2)申请人配偶为房产权利人且权利份额≥50%;

  (3)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夫妻双方拥有的权利份额之和≥50%。

  (三)关于在深圳市租赁住房登记时间认定的说明。

  申请人以租赁住房计算积分的,租赁时间以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核算认定的住房租赁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人租住由市住建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时间由市住房建设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协助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算认定。

  (四)关于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认定的说明。

  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17年9月30日当日),申请人须仍在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有中断的,其分值将在剔除中断时间后再予累计计算,申请人补缴形成的参保时间不予计算。申请人在申请时需填报个人缴交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信息(个人参保信息可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算认定。

  (五)关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说明。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人,社会抚养费未缴纳完毕的,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申请。申请人是否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认定。

  三、关于积分分值核算的有关说明

  申请人的入户总积分为稳定居住、稳定就业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的累计积分,(详见“公告说明”—《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各项积分指标计算时点均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当日。

  (一)稳定居住指标:包括在深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种(申请人仅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积分)。

  1.在深拥有自有住房每满1个月积1分;

  2.在深合法租赁住房每满1个月积0.2分;

  (二)稳定就业指标:依法按时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3.在深依法按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个月积1.5分;

  (三)诚信守法指标:包括不良信用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刑事犯罪记录;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

  4.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还款(费、税)逾期时长未满90天,每存在一笔减15分(个人征信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申请人因逾期还款(费、税)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前还清欠款(费、税)的,不纳入减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5.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还款(费、税)逾期时长已满90天,每存在一笔减30分(个人征信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申请人因逾期还款(费、税)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前还清欠款(费、税)的,不纳入减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6.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减100分;

  7.有刑事犯罪记录,减200分;

  8.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减150分。

  四、申请方式和途径

  我市积分入户申请统一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人可于2017年7月17日至9月30日期间登陆“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www.szga.gov.cn/),进入“民生警务”—“户政业务”—“户籍迁入”,选择“积分入户”进行网上申请;或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szga-110),进入“民生警务”—“户政业务”,选择“积分入户”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人以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申请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后(请根据系统提示,使用手机微信进行实名认证),按照系统提示的步骤和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完成申请提交。

  五、条件审核及积分核算

  我市2017年度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将于2017年9月30日24时截止。受理机关自2017年10月1日起启动本年度审核工作,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计算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及总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于2017年10月26日后,凭本人注册账号登陆申请平台,在“我的申请”查询受理情况及积分分值。

  六、公示及申诉

  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受理机关将通过“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入围申请人的积分及排名,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公安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申请人对本人各单项分值存在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在申请平台“我的申请”提交复核申诉。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公示结束后7日内,申请人可在申请平台“我的申请”查询复核结果。复核后形成的积分分值为最终结果。

  七、公布正式入户人员名单

  受理机关于11月15日通过申请平台“我的申请”公布正式入户人员名单。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按照积分入户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详情将在“我的申请”发布),前往公安机关核验相关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八、温馨提示

  1.申请人自成功提交积分入户申请后,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17年9月30日)前,均可登陆申请平台更改申请信息或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后,可再次提交申请。2017年9月30日后,不能更改申请信息或撤销申请。

  2.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办理积分入户信息,可在“公告说明”查询或拨打户政咨询电话0755-844650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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