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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余杭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政策(2)

幼教网 2017-11-27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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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招生要求

  (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招生领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

  (二)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和计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特别是因新校投入、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规模等原因需要统筹和调整学区时,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风险评估,谨慎划定招生学区,并制定风险防控预案。招生工作方案在5月2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公告制度

  1.学校应坚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5月25日前以各镇(街道)或学校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提供的材料、咨询电话等;

  2.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与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尤其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四)大力推进阳光招生,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学生。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各校应及时将录取学生信息规范地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2.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审核各批次学生报名条件,防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及时了解各校的新生录取报到情况,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各类特殊情况家长联系安排相关学校。

  七、其它事项

  下列对象,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区外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或各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1.在余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居住在余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地为余杭的《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来余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学生;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情况,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5.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本校教师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八、招生服务

  区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电话和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招生政策咨询电话:86233265;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862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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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学生。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各校应及时将录取学生信息规范地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2.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审核各批次学生报名条件,防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及时了解各校的新生录取报到情况,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各类特殊情况家长联系安排相关学校。

  七、其它事项

  下列对象,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区外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或各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1.在余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居住在余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地为余杭的《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来余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学生;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情况,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5.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本校教师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八、招生服务

  区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电话和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招生政策咨询电话:86233265;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862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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