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普陀区入园政策(2)
三、招生对象
1.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户籍变动时间截止为2016年12月31日前。
2.具有普陀区户籍,有听力、智力、肢体、视力障碍或自闭症,需接受特殊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到普陀区特教康复中心(白兰路191号)登记报名,经专家测试,视情况再安排到相应地段幼儿园接受融合教育或特教中心就读(见附件5)。
四、工作要求
1.真实发布招生公告。各园张贴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必须符合实际办园条件,并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类证件等。
2.及时确认报名信息。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对新生入园网上信息采集平台中在本园进行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家长确认报名信息,并通过平台告知现场报名审证的园所、时间、地点等。
3.做好新生信息资料审核。确保幼儿报名信息真实、完整。做好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居住证、身份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信息登记查验工作。
4.做好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矛盾化解。各幼儿园要对家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本区学前教育招生政策,稳妥处理好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5.落实招生工作的各项监管措施。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在招生过程中,严禁对幼儿进行测试;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择园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禁止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