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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海曙区小学幼升小招生实施意见(2)

家长帮论坛宁波站 2017-12-05 14: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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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下各类的适龄儿童入读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

  (2)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海曙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

  2.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1)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12〕84号)、甬政发〔2013〕23号)的适龄儿童;

  (2)在海曙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

  五、工作要求

  1.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依据全区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度生源的分布情况、各小学的办学规模和实际接纳能力三个因素,依街道、社区、路段、幢、门牌号等,为每一所小学划定2016年招生服务区,制定海曙区2016年小学招生办法。

  2.各学校要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以学校网络和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3.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4.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各校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并按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生班额。

  5.宁波市实验学校、海曙区段塘学校、海曙外国语学校、海曙区第二外国语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招收“九年一贯制”学生。

  6.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7.自愿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包括公、民办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8.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招收海曙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具体招生办法报区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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