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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市余姚幼升小招生政策

家长帮论坛宁波站 2017-12-05 1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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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7年宁波市余姚幼升小招生政策,希望对宁波爸妈了解幼升小,帮助宝贝更好的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16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全市义务段学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户籍新生由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的新生,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由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负责安排入学。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流动人口子女的比例。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并按照所在区域报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 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房,且须完全产权)、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一致,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2)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教育服务区内,父母双方无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3)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4)儿童、少年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拆迁户安置的新居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同一类情况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教育局和属地教辅室审核同意后执行。对上述第(4)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招录,直至额满。该学校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或者当地教辅室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或者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明年开始,房产证获得时间须一年以上(截止5月底)。

  3.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教育局(城区范围)或乡镇、街道教辅室报名,由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统一安排入学有两种方式,一是安排在教育服务区学校,二是安排在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1)有户籍(含集体户口),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房,租房、借房住的;

  (2)拆迁后未购置房屋而寄居他处的;

  (3)在姚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姚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5)在姚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长提交申请要求的;

  (6)虽有余姚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离婚的适龄学童、少年(主要按照以上第2条的规定,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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