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波宁海县幼升小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7宁波宁海县幼升小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希望对宁波爸妈了解幼升小,帮助宝贝更好的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具体分三类:
第1类:在城区小学学区内(10所公办小学),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具有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2类: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城区小学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第3类: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又无学区房产,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年无间断);或者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务工,并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社保当年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3个月以上补缴无效)。
已经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未达到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
(二)初中招生对象
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6年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三类:
第1类:在城区初中学区内(5所公办初中),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具有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第2类: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城区初中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小学毕业生。
第3类: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又无学区房产,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其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小学毕业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年无间断);或者其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务工,并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小学毕业生(社保当年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3个月以上补缴无效)。
新生监护人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
二、招生办法
1.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1、2类划片招生条件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权证(住宅房和商住用房)为依据,按房屋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若无房产权证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房产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①房产是集体土地性质,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②商品房未取得房产权证,能提供购房税务发票和银行购房按揭合同书的;
③拆建房未建,能提供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的。
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房产依据。
2.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3类进城就读条件的学生,根据学生选校意向,进行安排入学,凡选校意向人数大于招生余额数的学校均进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工作在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公证处、校长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人数为40—50人。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电脑派位,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被淘汰者由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招生办公室﹚随机安排就读学校。
中小学第1类、第2类对象均不得参加电脑派位。
3.符合县政府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由县城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4.在2016年4月30日后至招生结束前期间,户籍迁入城区学区内的学生,按非本学区生处理,其就读学校由城区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5.自愿放弃房屋所在学区学校中小学一年级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后又转回学区学校的,按非本学区生处理。应对照城区学校转学条件,经城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各校学额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新生入学名单由城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天。入学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三、特殊房产规定
中小学第1、2类为特殊房产的招生对象,经招生办公室调查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入学:
1.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之后,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2.学生的父母房屋是集体土地未转户的,须提供出让方的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经调查属实的,以房屋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3.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学区内房产的入学对象,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权证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4.一类学生父母在城区学区内无房产的,以户口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