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
2.初中。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到学区所在初中办理入学手续。各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我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所在学校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在我区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方案)须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发布前须向社会事业局备案。严禁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新生。
(三)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事业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我区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为合肥市桂花园学校(东区)、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市梦园小学(西区)、合肥市杨林小学、合肥市兴园中学、合肥市第六十二中学、合肥市第二十中学、合肥市永和学校、合肥市城西桥学校、合肥市蜀麓小学、合肥市梦园中学(西区)。
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区域的接收学校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如所在区域内无随迁子女接收学校,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业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社会事业局和区属中小学结合《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2016〕421号)精神,加大关爱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3.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区属公办学校要按照社会事业局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区内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视障和听障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4.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社会事业局根据市教育局意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
5.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房产在高新区的,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