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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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15-08-12
《关于统筹城乡教育资源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皖教基〔2015〕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全面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安徽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为主”,完善“两纳入”
进一步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原则。流入地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预测机制,科学编制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根据学校布局、建设、承载能力和学龄人口数量、居住分布相适应的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学校接受随迁子女就读所需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取消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公办学校普遍对随迁子女开放。
二、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
各地要根据新型城镇化试点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本地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制定本地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和实施办法。要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实现“三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