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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2017年秋季小学幼升小招生工作意见(3)

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2017-12-11 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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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继续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随迁子女根据《集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集教〔2017〕36号)申请积分派位入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可通过i厦门“积分入学”平台或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3。

  随迁人员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八、招生划片

  各直属小学、中心小学(含完小)应严格执行招生划片规定,不得无故跨片招收学生,扩大招生范围或拒收划片内生源,具体招生划片见附件2。

  九、工作要求

  (一) 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1.加强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坚持免试入学、扎实做好学籍管理。

  各校要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摸底考试、面试。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区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前提下,及时核清学校学位的余额,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本区小学的入学组织工作,确保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工作,及时协调居委会(村委会)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及时组织报名,确保户籍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能入学。

  2.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

  各民办小学要根据《集美区教育局关于民办中小学办学规模核定工作的通知》(集教[2016]21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进行不实宣传,接收学生应控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指标内。要积极接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民办校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民办校接收对象应为在厦务工且在本区实际居住的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招收未在本区实际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学校,区教育局将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3.关注残疾儿童入学。

  各校要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除特教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依法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杜绝残疾儿童辍学。

  4.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各类政策性照顾入学对象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要求,做好军人子女统筹入学工作。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学位或已满额,由区教育局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二)加强宣传、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正常招生秩序。

  1.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校应加强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维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生,集美小学、曾营小学、集美二小等学位紧张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人户分离跨片申请。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招生片区报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需由家长提供居委会开具的在该片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基础证明、相应的生活基础佐证材料(原件核查),于5月31日递交到申请就读的学校并领取《2017年秋季集美区户籍小学新生人户分离就近入学申请表》,于6月2日前将经户籍所属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交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片区学校。双方学校联合社区入户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核后签署意见。接受申请就读学校在保证接收本片区内户籍学生入学的前提下,于6月13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跨片就读的学生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就读。

  2. 健全应急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解答,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招生政策及时化解。

  (三)加强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维护教育公平。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要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要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并及时通报、告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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