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湖里区2017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实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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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6〕1号)的相关精神,完善湖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11号)的要求,2017年湖里区采取积分入学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进入湖里区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年满六周岁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含两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
在湖里区购置超过50%(不含50%)产权比例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厦门购买房屋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内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2014年9月—2017年8月)在厦按时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两年(24个月,含24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累计)以上,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二、积分计算方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基本分,总分30分。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三项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累计1年得2分,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2分/365天计算得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24个月)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4分/12个月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