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市思明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参考(3)
第五条 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不符合我区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或因积分太低未派入思明区学校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做好回原籍就学的准备。
第七条 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条 其它说明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精神,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但暂住年限与居住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作为过渡,厦门市公安部门在暂住证与居住证衔接问题上规定如下:凡是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暂住证到期的群众,在暂住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申领居住证,造成暂住证和居住证之间期限断档,对此类群众申请办理积分入学、落户等业务,其暂住证和居住证之间断档时间计入居住证期限,连续计算。
(二)对于已经在思明区购买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住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由思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随迁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将无法参加我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四)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请监护人到暂住地社区咨询登记计生信息,以便积分入学系统通过网络及时准确调取该随迁子女出生的计生信息。
(五)厦门岛外户籍随迁子女,需申请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随迁子女近两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父(母)到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居住证明;厦门岛外户籍随迁子女出生的计生信息由积分系统自动调取,其父母不必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信息。
(六)暂住按天计分,每月按30天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社保按月计分。
(七)附加分方须同时具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缴交社会保险才能计算附加分。
(八)本细则提到的近两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2015年9月;近三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2014年9月。
(九)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通告均在思明教育网(http://www.smjy.net)发布,请及时关注。
第九条 本细则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17年。
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