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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市集美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参考

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2017-12-11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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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7厦门市集美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参考,希望对宝贝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17年,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仍采取“积分入学、电脑派位”的办法。

  一、随迁适龄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年满六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务工(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集美区居住(暂住)。

  已经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居住(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居住(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暂住)时间。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3.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2015年9月—2017年8月)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二、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居住(暂住)年限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一年)的(不可合并计算购房时间),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参加社保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12个月)的,每多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24分;

  3.购置房产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对于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且所购置的商品房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交房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当申请统筹入学的学校学位不足时,则可申请参加购房片区派位(具体片区见附件2)。

  4. 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一致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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