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团市委负责审核志愿服务情况。
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核定本系统员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立项和验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入户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道(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五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六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30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七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办资料档案。
第八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
须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的,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经公开无异议的,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二条 进入入户名单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二)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登记入户,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三)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道(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第十三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材料一览表
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