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2)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方案和学位补贴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原则
1.积分制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开展。
2.积分项目按照“谁审核,谁评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入学程序
1.公布学位。各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在每年春季开学后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进行积分制入学的学位供给数,再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园区)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情况。
2.网上报名。积分制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名信息确认提交后,申请人不能再进行信息修改或资料补充。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3.审核评分。各审核部门在报名系统上收到随迁子女的申请资料后,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和评分。
审核部门在审核评分过程中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或上传的材料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回申请人的材料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4.计算积分。各审核部门审核评分完毕后,由报名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申请人的最终积分。
5.查询积分。各审核部门评分结束后,申请人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可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积分复核。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变更或补充资料。复核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复核申请,系统将自动关闭复核功能。
6.现场确认。申请人对报名系统的积分结果无异议的,应尽快到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道、园区)的受理点提交基本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受理点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材料原件,确认其符合申请资格后,将基本申请材料复印件存档,并打印积分信息确认表;申请人核实积分及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申请人不按时到现场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具体确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7.公布积分。积分确认期结束后,各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根据报名系统计算生成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积分和排名,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8.安排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各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情况。其中,被录取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需自行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属地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八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可按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向属地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随迁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的随迁子女;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随迁子女;
(六)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方式被公办学校招收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录取,自行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等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积分制入学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顺延至后位申请人进行录取。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随迁子女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本市2012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