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增城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2)
第七条积分入学办理工作流程:
(一)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本区户籍地段生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将剩余的学位数通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engcheng.gov.cn/)“服务→教育服务→积分入学”栏下载《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制入学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表格,或凭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到申请学校的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领取上述表格,并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三)入学申请人在“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入学申请人以居住地所属镇街为依据,对口申报同一镇街所属的2个志愿学校。
(四)入学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各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项目要求,在系统内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积分项目的审核结果(该项得分结果)。如果职能部门对入学申请人填报的资料有疑问或异议需要核实,则入学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供核查。
(五)入学申请人可在“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和计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积分入学系统将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自动计算积分。
(六)各职能部门完成申请人的所有积分审核后,入学申请人不得再对填报的志愿及资料数据进行修改。“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人的总积分,以镇街单位,按总积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序。如果总积分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的居住、社保、就业三个项目的积分再进行排序,以确定入学申请人的总积分在本镇街内的排位次序。入学申请人的总积分在“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内显示并供申请人查阅。
(七)区教育局根据各镇街积分入学的学位以及申请情况划定各镇街积分入学的分数线,投档录取时只对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入学申请人进行投档。投档时,积分入学录取系统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填报的志愿及对应学校的学位情况先投第一志愿(即学区学校);如果学区学校没有学位未能录取时,录取系统才根据申请人所填报的第二志愿(A、B志愿学校,先投A志愿学校,未被A志愿学校录取,则再投B志愿学校)进行投档。
(八)投档结束后,区教育局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各镇街公办学校的积分录取线,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可通过“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自录取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增城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九)公示结束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注册。逾期不注册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入读我区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不具备网上申请能力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镇街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领导小组设立的招生现场进行报名及资料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输入“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提交申请后需查询相关积分入学信息的,可到所属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查询。
第八条通过本细则未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申请人可自行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随迁子女申请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但必须减免或退回义务教育免费标准的费用。
第九条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校园生活。
第十条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报到注册时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当年的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根据新政策再行调整。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办〔2017〕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