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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2)

增城区教育局 2018-05-0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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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广州市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成立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属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直线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直线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三)人户一致原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合同、宅基地证明、集资房)地址一致。

  二、小学招生

  (四)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五)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区教育局审定后,于4月15日前通过宣传单张、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六)入学程序。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

  1.公办小学入学程序。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非广州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2018年5月5日至10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网上报名登记有效后,于5月19日至21日(根据网上预约时间)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5月31日前,镇街小学将审核符合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名单和资料交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复审和确认,直属小学将审核符合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名单和资料交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复审和确认,同时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6月9日前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完成辖区公办小学的录取工作,并向适龄儿童的家长派发录取通知书。6月16日进行公办小学新生注册。

  资料审核时,须带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有效居住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及发票、宅基地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等)(原件、复印件),其中提供房产证明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拥有该房产50%以上(含50%)份额;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申请入学镇街无房产,以祖辈房产或租赁合同为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的,须提供在申请入学镇街无房产的证明(到区房管部门开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明应含适龄儿童的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已租赁给他人居住的房产,租赁期内不为房产业主安排该房产学区的学位。

  (3)计划生育服务证(根据计生部门要求进行查验、登记);

  (4)儿童预防接种证;

  (5)符合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还需按本细则《附表1》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8月27日向户口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并提交报名资料,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可根据剩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办〔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向区来穗局申请通过计算积分的方式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具体办法由区来穗局、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要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及来穗人员子女学位数划定入读公办学位的积分分数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符合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或不服从教育部门学位安排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选择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

  2.民办小学入学程序。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10日至15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及1至4个民办学校平行志愿。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拟报名的民办小学现场提出申请,民办小学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

  民办小学于5月24日至6月30日录取学生,并通过“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以于7月7日至7月9日参加补录,已进行网上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1至4个平行志愿申请补录。民办小学于7月10日至7月11日接受新生注册报到,并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注册结束后,招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以于8月25日至8月31日参加第2次补录,补录的报名程序和录取方式与正式录取的要求相同。进行第2次补录的民办小学,于9月15日前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告须向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

  (七)招生地段。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原则上为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直线距离在3公里以内(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政府部门审定,并提前一年进行公示;对本镇街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政府部门批准,并于4月5日前公示。

  所有公办小学必须按划定的地段招生。

  (八)安排学位。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广州市户籍“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可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接受其报名,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制定。

  (九)特长生招生。除广州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可招收体育特长生外,其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入学挂钩。

  三、初中招生

  (十)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增城区教育局审定后,于4月15日前通过宣传单张、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一)招生地段。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公办初中招生地段原则上是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直线距离在5公里以内(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小学毕业生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政府部门审定,并提前一年进行公示;对本镇街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政府部门批准,并于4月5日前公示。

  所有公办初中必须按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

  (十二)安排学位。公办初中招生由小学毕业学校统一报名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报名。5月15日前各小学要做好小学毕业生资料的初审并交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于6月5日前按学区将小学毕业生资料分发到各初中学校,6月13日前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拟录取学生的资料复审,各初中学校须于6月20日前将审核符合录取资格的学生名单交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复审和确认,同时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具有增城区户籍且在户籍地段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公办小学统一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读公办初中。

  具有增城区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4日向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明(是指要求入学镇街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情况表”(由就读学校登录“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打印),经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镇街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办法安排升学。

  具有广州市其它10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我区公办小学就读,需要继续在我区升学的,须提供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明(指要求入学镇街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等,可由就读公办小学统一报名,经入学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由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本镇街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学位。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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