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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4)

南沙区教育局 2018-05-31 1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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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生程序

  (一)公办小学招生安排

  适龄儿童年满6周岁不满7周岁(截止计算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应即入学,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儿童年龄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由区教育局或户口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1.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及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2.登记有效后,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不报名的,视作放弃公办小学学位,如有本区户籍的,由区教育局或镇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无本区户籍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民办学校。

  3.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按市教育局规定时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二)公办初中招生安排

  1.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公办小学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名。

  2.区教育局审核后,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根据招生地段统一派位到对口初中学校。

  3.具有南沙区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回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15日前到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情况表”(由就读学校登录“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打印)。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方案安排升学。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20日前向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学区内的公办初中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安排

  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自主报名。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向报读学校报名。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直接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完成时间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民办初中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规定时间起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期间向报读学校报名。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建立工作。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规定时间前完成报名录取工作。学生预录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招生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

  (四)返穗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返穗生要求回我区就读的,且户口于当年4月30日前迁入的,按照我局公布的招生地段对口入学(学校须有空余学位);如地段所属学校学位不足,或户口于入读当年5月1日后迁入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其它有学位的学校入读,并享受与地段生同等待遇。

  (五)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南沙区公办中小学具体办法按《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珠江街的区直管学校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辖内学校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附表:2018年广州市南沙区小学招生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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