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越秀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3)
第九条有关事项说明
(一)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时限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
(二)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高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三)关于固定住址和居住证计分的说明
申请人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是其广州市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或母的自有房产、租房),并与居住证登记地址相一致,计算居住证积分。
申请人在广州市非越秀区范围另自有房产的,应在房产所属行政区的街道办理居住证,在越秀区租住地办理的居住证不纳入积分计算。
除适龄儿童在越秀区居住地为父或母的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和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1.居住证年限积分高者;2.社保年限积分高者。若最终排序仍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五)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1.越秀公办小学学籍积分高者;2.居住证年限积分高者;3.社保年限积分高者。若最终排序仍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六)申请办理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和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小学一年级保障性入学、积分制入学积分计算方式及办理程序
2.申请初中一年级保障性入学、积分制入学积分计算方式及办理程序
3.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办理流程图
4.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材料一览表(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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