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
2018年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前提,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以缓解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向往和优质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为出发点,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协调解决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教育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学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见附件1),整体谋划制订本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省、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妥善做好本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部署,在所在学区教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并按“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原则上为学生户口地址与学校距离在3公里以内;公办初中招生划片范围原则上为学生户口地址与学校距离在5公里以内。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和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再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招生地段、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需报经区教育局批准。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升学)报名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安排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保障具有番禺区户籍且符合“人户一致”条件(即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房产证明地址一致,且父母或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适龄儿童入户该址满一年以上;或适龄儿童户口地址所对应的房产属于适龄儿童祖辈,且祖辈拥有该房产100%份额,适龄儿童入户该址满3年以上。在广州市招生入学规定时间报名)的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公办小学。
同时要综合考虑特殊人才子女、拆迁安置户子女、经政府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儿童等群体的适龄儿童学位。租住政府安排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子女,如果户口地址与租房地址一致的,由租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地段生安排对口学校;如果户口地址与租房地址不一致的,由租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在本学区内统筹安排。市政拆迁安置房的承租人子女,在拆迁安置期间,可选择入读租住地段或户籍地段对口学校。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番禺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公办小学。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或单校划片挂钩入读的形式。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广州市招生入学规定报名时间办理报名手续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的实际情况,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采用划片挂钩或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安排初中学位。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非应届毕业生,或未在广州市招生入学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在本学区内统筹安排其公办初中学位。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如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的公办初中。
具有广州市户籍而非番禺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若其监护人在番禺区以外无自有产权房,在番禺区拥有产权房(或在广州市内无自有产权房,以其番禺区合法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在小孩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需要申请在番禺区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小孩入读本学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含政府补贴学位的民办学校)。统筹安排入学主要是落实其义务教育学位,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学校。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以“免试”为原则,自主、合理地设置招生的范围和确定招生标准、方式。民办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与需要,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学区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同时,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积极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原则上新开办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年级只开设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中途不增设其他年级。
凡小区内配套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解决该小区户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以及预留用作解决该年段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位后,如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入学当年,该住宅小学近6年(初中近3年)未有安排小孩入读该小区配套公办小学(或初中)的业主(指购房并在申请入学当年5月31日前收楼且拥有该房产100%份额。下同)子女。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
业主是来穗人员的,必须在广州市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才排序安排其子女入读配套公办学校。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条件的业主子女,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同时获得小区配套公办学位和“积分申请入学”学位的业主子女,可自主选择入读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或“积分申请入学”安排学位的学校。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该年段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位。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如果符合条件申请入读人数超过学校承载能力的,则参照上述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基本原则排序安排。
不按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规定招生报名时间报名、或被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录取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业主子女,视作放弃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教育部门不再为其安排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
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住宅小区,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资格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民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条件,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免费就读,并报区教育局中小学教育科备案。
经军人所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审查,符合入学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原则上按广州市教育局核定入读的学校安排学位。未经广州市教育局审查的军人子女,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持《广州市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入学当年4月30日前向区人社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审核的申请人的入学学校意向安排学位(不含学位不足的小区配套公办学校)。4月30日后提出入学申请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五)统筹安排具番禺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途转学学位。具有番禺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要中途转学至户籍地公办学校插班的,若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可向户籍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户籍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户籍地附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