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将新建100所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比例占90%(2)
2.科学优化布局。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幼儿园建设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利用全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利时机,在两孩新增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特别是在无证园分布密集的区域,本着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挖掘潜力,寻找可利用的闲置校舍或乡镇街办、社区内共用房改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1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城镇居民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要规划建设与居民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基〔2016〕10号)精神,制定分年度任务,完善扶持政策,逐年认定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民办园占民办园的比重。加强普惠实效监管,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4.全面提升保教质量。鼓励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通过输出优质资源的方式探索集团化办园模式。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探索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增加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贫困地区幼儿、随迁儿童和留守儿童入园。提倡各级各类幼儿园开展0-3岁早期教育科学指导,支持在社区举办科学育儿公益指导活动,为更多家庭提供科学的育儿理念及方法。
5.全面改善办园条件。严格执行《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有计划的指导现有不达标的幼儿园逐步完善办园条件,加强保教设备配备尤其是玩教具资源建设,达到省定标准,满足保教基本需求。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无证办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保障在园幼儿基本安全。
6.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庭看护点。结合外来人员逐年增多的实际,对于规模不达幼儿园标准的小型园所,在坚持安全、卫生,保证幼儿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允许举办成家庭看护点。家庭看护点由属地乡镇或街道政府管理,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乡镇或街道政府负责看护点的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监管。
(三)完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维护保教人员合法权益。
1.严格教师准入标准。各县(市、区)教育局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列入辖区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根据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采取“核定编制”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教师,合理使用事业编制,充分发挥编制效用。公办幼儿园的辅助岗位人员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做到严格准入。
2.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建设。将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以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专业理论作为幼儿园全员培训的基础,使了解儿童、热爱儿童、服务儿童成为全体教职工的职业操守。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确保所有教师完成年均72小时继续教育学习。幼儿园园长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卫生保健人员要接受岗前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后上岗。
3.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建立农村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要督导各乡镇确保幼儿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把三期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投入,确保三期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各项政策落地。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改部门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人社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称职(职务)评聘政策。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计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三期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展进行专项督查,作为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普惠性资源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民办幼儿园管理、幼儿园安全等事项进行专项督导,市县两级政府要完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努力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