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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山五桂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告(2)

家长帮论坛中山站 2018-04-22 16: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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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港英文学校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8年5月2日—6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报名地点:五桂山长命水大街2号中港英文学校处。

  (三)发放录取通知与新生注册。小学一年级发放录取通知时间为6月下旬,初中一年级发放录取通知时间为7月上旬。全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注册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9日、7月16日。

  (四)根据招生情况,8月底民办学校可再进行一次补录注册。

  报名注册有关注意事项

  (一)本市户籍人口子女跨镇区就读公办学校的(即父母在我区居住工作,户口在中山市其他镇区,确需就读我区公办学校的适龄儿童),5月10日前向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才能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时除提交跨镇区就读申请书外,还需提供跨镇区的以下证明材料(满一年以上)可认定为确需跨镇区就读:

  1.缴交社保证明(在居住工作地镇区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到现场报名之日期间参保记录),《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必须为监护人本人)或劳动合同等有效工作证明;

  2.在我区居住有房产证(居住用)等有效居住证明。

  (二)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要求,在我区参加积分,通过积分入学或积分入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适龄儿童,由学校通知后,到学校交验积分入学或积分入户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三)父母是本区户籍,子女为非本区户籍或无户籍的,确需就读我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须5月10日前到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村居证明、小孩父母户口本、小孩出生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再到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四)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5月10日前向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政策性照顾的材料,并查实户籍和学籍等资料(详见《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教〔2014〕10号),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统筹安排入学。港澳同胞子女按《关于印发港澳同胞子女在中山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2018〕11号)、台湾学生按照《印发关于台湾学生在中山市中小学校就读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通〔2018〕28号)向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申请入学,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入学。华侨子女按《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先到市外事侨务局开具证明,再到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申请入学,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入学。

  (五)按照《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引》(中教体〔2016〕17号)等文件要求,民办学校招生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主要招收家长在五桂山工作或在五桂山居住的学生,报名时凭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合同或社保证明)、户口簿和本地居住证等证件办理报名手续。民办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本市外镇区的学生,报名时其父母须提供社保证明和本地居住证等证件,方可办理手续。

  (六)所有报名家长需携带本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查验免疫接种证、新生预报名登记表到相应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七)对于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后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后才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根据家长的申请和相关疾病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八)非中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时还需交验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中山市十六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地的居住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市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社保证明等);

  4、通过积分入学或积分入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适龄儿童需交验积分回执。

  各报名登记点将按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对象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者,将按规定不予办理报名登记。

  招生咨询电话

  五桂山学校(公办):88209386 (小学一年级)、88201518 (初中一年级)

  五桂山桂南学校(民办):88205522

  五桂山长命水龙泉学校(民办):88205820、88916296

  中港英文学校(民办):23378780

  五桂山教育事务指导中心:88209103

  五桂山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2018年3月28日

  政策性借读生范围

  (1)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执行。

  (3)军(警)部队干部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军(警)部队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02〕75号)执行。

  (4)华侨子女按《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执行。

  (5)台湾学生按照《印发关于台湾学生在中山市中小学校就读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通〔2018〕28号)办理。

  (6)港澳同胞子女按《关于印发港澳同胞子女在中山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2018〕11号)办理。

  (7)凡属于鼓励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其适龄子女入学按照《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执行。

  (8)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按照《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中教〔2011〕11号)办理。

  (9)中山市荣誉市民、百佳外来员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骨干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或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10)我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教〔2013〕19号)执行。

  (11)家庭寄养儿童入学按照《关于寄养儿童入幼入学的通知》(中教通〔2007〕51号)执行。

  (12)符合市级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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