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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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幼儿园管理,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日前市教委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公办幼儿园招生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至27日,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的幼儿均可报名。
《意见》要求,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提质,在促进教育公平、增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了招生对象、招生时间和报名条件。招生对象: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的幼儿均可报名。招生时间:公办幼儿园招生时间为2018年4月21至27日,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可自行确定招生时间,招生简章须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名条件: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区的幼儿园报名。各区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意见》要求,一是认真履行招生工作管理监督职责。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专项调研,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多措并举合理配置幼儿园学位资源。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过程监管,平稳有序做好招生工作。二是依法依规组织幼儿园招生工作。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对幼儿园入园、编班、收费、幼儿资助等方面的规定,将新入园幼儿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切实落实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和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四是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须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