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山市西区政策借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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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执行。
3.我市总部企业高管高技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高管高技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教体〔2016〕72号)执行。
4.华侨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执行。
5.台湾省户籍学生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印发关于台湾学生在中山市中小学校就读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通〔2018〕28号)执行。
6.港澳同胞子女入学参照《关于印发港澳同胞子女在中山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2018〕11号)办理。
7.家庭寄养儿童入学按照《关于寄养儿童入幼入学的通知》(中教通〔2007〕51号)执行。
8.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按照《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中教〔2011〕11号)办理。
9.中山市荣誉市民、百佳外来员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骨干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或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