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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家长帮论坛苏州站 2018-05-15 18: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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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8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苏委发〔2018〕6号)为指导,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坚持公益普惠,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入园高峰。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9%以上,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 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 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 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其办园条件基本达标、质量与同类公办幼儿园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收费与实际办学成本间的差额,经各市、区核定后由各地财政给予补助。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4. 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周边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确保区域内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服务区制度,对服务区内的适龄幼儿提供学额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优先入园。幼儿园招生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

  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5年9月1日~2016年2月29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1. 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 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苏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1. 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确保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重点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应举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把普惠性民办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关于贯彻落实省五部委<进一步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17〕26号),继续加大无证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切实规范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和管理。

  2. 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 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 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 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要适当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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