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2)
初中(11所):203中学(初中)、蜀都中学(初中)、鸿恩实验校(初中)、诚善中学、载英实验校(初中)、寸滩实验校(初中)、东风实验校(初中)、望江中学(初中)、两江实验中学(初中)、五宝实验校(初中)、复盛实验校(初中)。
凡江北区户籍符合条件但由于学位不足原因无法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按照有关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江北区外户籍)
为尽力满足江北区外户籍入学需求,2018年区教委指定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要条件)的江北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额满为止。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或母)户籍是江北区外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在江北区暂时居住。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登记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的户籍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江北区实际购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3.家长在江北区合法从业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
4.实际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打印的盖鲜章的证明,需在有效期内)。
5.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中途转入学生需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年级信息)。
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按照有关原则,由指定学校审核后录取符合条件学生,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与江北区户籍学生同等享受教育权益。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于以下情况的,指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重庆市农村户籍。
2.父(或母)在招生范围购房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3.父(或母)在招生范围租房3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4.能够提供父(或母)在江北区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且年限长者。
5.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
2018年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定学校:
小学(20所):行知小学、滨江小学、徐悲鸿小学、科技实验小学、和济小学、鸿恩实验校(小学)、苗儿石小学、钢锋小学、雨花小学、寸滩实验校(小学)、胜利村小学、观音桥小学(五里坪校区)、载英实验校(小学)、东风实验校(小学)、郭家沱小学、望江小学、石马村小学、复盛实验校(小学)、五宝实验校(小学)、两江国际小学鱼嘴实验校。
初中(11所):203中学(初中)、蜀都中学(初中)、鸿恩实验校(初中)、诚善中学、寸滩实验校(初中)、载英实验校(初中)、东风实验校(初中)、望江中学(初中)、两江实验中学(初中)、五宝实验校(初中)、复盛实验校(初中)。
其他情况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或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地对口学校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户籍地对口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精神,江北区民办学校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5〕3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渝教民办〔2013〕22号)文件实行自主招生,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简章等招生材料须经区教委审定备案。民办中小学校6月20日起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派位、面谈等方式招生。
政府行为拆迁户子女入学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文件精神,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4.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以及其他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人员,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5.为加大我区教育资源服务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力度,对于我区引进的对江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区教委根据相关程序,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入学绿色通道,统筹安排入学。
6.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港澳同胞及华侨子女在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3〕6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3〕63号)规定,来我区投资、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家长于每年7-8月持有关部门(侨办等)出具的证明函或备案说明到区教委提出入学申请,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7.义务教育阶段各校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本校服务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主动争取辖区街镇和社区支持,通过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招生办法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小学阶段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1报名登记顺序及时间安排。
各公办学校严格按以下顺序招收适龄儿童、少年,额满为止。
(1)江北区户籍:2018年6月20日
——江北区户籍“三对口”
——江北区户籍“两对口”(含“非江北区户籍招生范围购房3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2)江北区内、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2018年6月21-22日
——符合优先原则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其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政策统筹安排:2018年7-8月
2招生办法及工作流程。
(1)信息发布。2018年5月10日起,各小学(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发布本校入学登记通告(含招生范围、办法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定学校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报名注意事项,提交材料清单、录取办法等事宜)。
本区小学按照户籍原则在区教委指导下对在校本区户籍毕业年级学生进行对口分类,对非本区户籍毕业年级学生进行本区初中入学政策宣讲(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2)报名并审核录取。2018年6月20日,辖区适龄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招生范围对应小学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按照学生类别审查材料(含是否曾经入学的核查)、适时组织专人核实和查验居住地真实性后,根据政策确定录取名单。凡提供材料或居住查验不真实的,将按照政策另行安排入学。
2018年6月21-22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定学校根据“三对口”和“两对口”录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能够提供出来的空余学位数,对流动人口报名依序发放顺序号。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1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定学校报名登记并一次性提供有关材料(含享受优先录取的材料),报名登记实行“一生一校一号”并现场签署“材料真实承诺书”,避免一生多校重复报名空占学位,确保招生有序规范。学校按照学生类别审查材料(含是否曾经入学的核查),统一在“江北区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录取确认,额满为止。凡向学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例如:隐瞒已经入学信息)和经实地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定学校将不予以接收其入学;凡“一生多校”报名登记以最先网上录取确认学校为准。
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因学位不足无法录取的区内外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要及时告知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入学指导,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家长到另外尚有空余学位的指定学校重新报名登记。
(3)通知发放。2018年6月30日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正式录取的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4)报到注册。8月底,中小学新生报到入学,学校启动注册学籍申请;9月下旬,区教委审核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