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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2018-05-31 1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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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厦门集美区教育局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集美区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8〕8号)精神,现就我区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1.集美区户籍适龄儿童。

  (1)网络报名:2018年5月30日至6月3日。

  (2)便民服务报名:无上网条件的家长,可于2018年6月2日到所属片区学校进行现场报名。

  (3)办理入学手续:2018年7月8日至9日。符合条件并完成网络报名确认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家长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属片区学校现场确认。户籍新迁入集美区的适龄儿童可于2018年7月8日至9日到所属片区学校进行补报名。

  2.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学生、人才子女、军人子女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2日、7月8日、7月9日。

  3.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3日至4月27日。

  网络报名网址:www.ixm.gov.cn或i厦门微信公众号。

  四、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局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对于“寄户”、“挂户”等适龄儿童,应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入学。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片区安排入学。集美小学、集美第二小学、曾营小学、厦门实验小学集美分校、杏东小学、康城小学、厦门外国语学校集美分校不安排集体户学生。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9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 集美小学、曾营小学、实验小学集美分校、康城小学、杏东小学、厦门外国语集美分校、集美第二小学等7所学校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7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上述租住房屋仅指租住单位的直管公房)。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该项规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发布之前已完成产权登记的除外,文件发布之后完成产权登记的必须符合该规定; 2019年起,严格执行该项规定。

  (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带领下,于规定的报名时间进行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入学手续。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学生本页的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1份);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1份)。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五)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其安置房所属片区学校就读。此类对象应于5月31日前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拆迁证明及实际入住证明材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审核、汇总并提出意见,于6月5日前送区教育局。各相关学校于6月10日前组织入户调查,上报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经区教育局批准后给予录取。

  五、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及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入学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及人才子女申请入学的,家长应于6月2日、7月8日 、7月9日向居住地片区学校提交享受政策性入学的证明材料。各校初审后于7月10日送区教育局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学校仅为政策性入学申请的受理点,不是录取学校,区教育局将根据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1.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

  (1)以下三类在集美区居住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可以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①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②其父亲(母亲)为集美区户籍; ③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且目前在集美区居住。若适龄儿童父(母)亲为本市外区户籍的,应回父(母)亲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集美区生活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若片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统筹到周边公办学校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3)实际居住地在集美区的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

  2.符合规定的人才子女。家长向居住地片区学校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工作单位证明,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局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3. 驻厦部队(含武警)现役军人的子女。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的要求和程序办法执行。由部队所在政策政治部门汇总本单位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名单、证明材料等,于6月3日前送集美区双拥办。经集美区双拥办审核后报送区教育局指导安排就学。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继续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集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集美区2018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集教基〔2018〕6号)申请积分派位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3。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随迁子女取消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招生划片

  各直属小学、中心小学(含完小)应严格执行招生划片规定,不得无故跨片招收学生,扩大招生范围或拒收划片内生源,具体招生划片见附件2。

  八、工作要求

  (一)维护正常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

  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入学对象的确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工作,及时协调居委会(村委会)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及时组织报名,确保户籍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各公民办小学应于8月31日前向区教育局书面提交招生工作情况汇报表,及时规范地建立新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

  (二)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招生片区报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需由家长提供居委会开具的在该片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基础证明、相应的生活基础佐证材料(原件核查复印件1份),于5月30日递交到申请就读的学校并领取《2018年秋季集美区户籍小学新生人户分离就近入学申请表》。6月1日前家长将经户籍所属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交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片区学校。双方学校联合社区入户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核后签署意见。接受申请就读学校在保证接收本片区内户籍学生入学的前提下,于6月18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跨片就读的学生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就读。各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生,拒绝以择校为目的的跨片申请。集美小学、曾营小学、集美第二小学、康城小学、杏东小学原则上不接受人户分离跨片申请。

  (三)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在确保本片区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划片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于7月13日向社会公布可用于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位数。区教育局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实施电脑派位,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进入公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

  (四)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

  各民办小学要根据《集美区教育局关于民办中小学办学规模核定工作的通知》(集教[2016]21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进行不实宣传,接收学生应控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指标内。要积极接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招收未在本区实际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学校,区教育局将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校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同时,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及时疏导。

  (七)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校应积极简化招生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要加强招生服务,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信息数据审核等服务工作。

  (八)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各校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纪律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公办小学未经市教育局核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班。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校应制定本校招生工作简章于5月31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备案。

  本工作意见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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