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淀区四季青镇非京籍幼升小须知(4)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居住地址为四季青镇内的北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2018年5月17日(含)之前。
2.凡未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而持有居住地址为四季青镇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
3.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上登记的居住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四季青镇购房的,应提交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区房管局登记的预售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申请人在四季青镇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住建委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卫生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A.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
a)房屋地契证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b)建房屋审批证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c)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
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C.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D.租住我镇公租房的,提交申请人与其单位签署的《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E.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多人合租房等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
注:2018年,我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信息实施记录,与2016年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地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