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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燕山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3)

家长帮北京站 2018-06-06 14: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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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北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1.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5.北京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6.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四)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燕山教委协调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六)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地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持有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北京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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