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东元路学校小学部2018年义务段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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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教发[2018]153号《未央区2018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我校小学部2018年招生工作方案公告如下:
一、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及年龄要求
(一)学区划分
东界线:东二环———北辰大道
西界线:井东二路——珠江路
南界线:玄武东路
北界线:凤城二路
(二)招生计划
我校小学部2018年秋季招生计划数为4个教学班,班额45人/每班,共计180名学生。
(三)年龄要求
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实施方法
(一)坚持按学区划分范围招生
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学区服务范围”,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登记入学;凡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1.本区户籍新生入学
小学: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人户一致的依据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在学区对应小学登记入学,人户分离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人户分离未购房的需提供租房合同、租住地社区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对口学校学位不足,由教育局根据其他学校学位情况和落户人员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 未央区改造、拆迁过渡居民子女入学 原就学学区学校因城区改造拆除的拆迁村民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持三证(户口簿、租房合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拆迁证明)到现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登记入学,就学学区学校未拆除的在原学区学校就学。
拆迁已入住安置地,家长须持房屋拆迁协议到安置地对口学校登记;拆迁安置房未交付使用,家庭临时租住的,家长须持房屋拆迁协议、租房合同、社区证明到租房地对口学校登记。
3. 非本区户籍新生入学 凡符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段政策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附件2),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持相关证件和证明到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由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根据招生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4.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小学: 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要求,按照“相对就近、学校登记、四证审核、校区统筹”的原则安排入学。
“四证”具体内容:
⑴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8年新生入学的适龄儿童是指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如果是2011年9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了确保学籍的正常建立入库,请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学籍证明(未央区的不需提供),凡提供虚假学籍证明的一律退回原籍就学。
⑵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本区的居住证或在本区居住的证明。
①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双方在本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
②本市户籍(周至县、鄠邑区和蓝田县)的随迁子女需提供的居住证明材料有:租房户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8年6月 30 日前签订的连续半年以上在我区居住的有效租房合同;购房户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劳动务工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等务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流出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内容格式参照附件1)。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材料如未特别注明,家长需同时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用于存档。